(2006年03月06日)
一、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水利、农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2、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和农机工作。制定水利农⒄拐铰浴⒅谐て诜⒄构婊湍甓燃苹⒆橹凳?BR> 3、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定,对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4、制定节约用水规划,主管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5、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处理部门、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查处各类水事案件。
6、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的综合治理与开发,以及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审批工作。
7、对全县水利工程、水利农机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8、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和城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工作,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9、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实施水土保持规划,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10、主管全县防洪抗旱工作,负责县防洪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1、协助财政局对全县地方电力企业以及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以及企业改革工作。
12、管理农业机械事业专项资金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收集和发布农业机械化信息;监督管理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农机化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分配、管理和使用监督、
13、建立健全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抗旱救灾。
14、组织、指导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农业机械的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
15、依法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各型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事故处理工作。
16、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机电提灌发展规划;负责机电提灌新建、维修改造和机械化旱作农业;指导全县机电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
17、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水利农机的财务管理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
1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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