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武开管联[2004]1号
为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进一步培育和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现就高档商品住房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根据住房性质和住房销售价格,凡别墅类(含联体)商品住房,以及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售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销售总价超过70万元的商品住房,为高档商品住房。同时,为鼓励住宅一次性装修推广工作,对于精装修的商品住房其销售总价按扣除有关精装修成本后的余额计算。
2、我市高档商品住房的价格界定标准,将根据商品住房市场的销售均价每两年调整一次。
3、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高档商品住房的界定时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对于销售的精装修商品住房的认定工作由武汉市开发办负责。
2004/01/14
www.cnzjgc.com
| 免责声明 |
| |
| 上一篇: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
| 下一篇:西三旗两限房未预登记 预计最迟明年上半年开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