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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17  人气: 加入收藏
【实施日期】2000/03/26
【颁布单位】镇政建 [2000]第70号 
        
      各县(市)区、镇江新区建委(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建设委员会
                                                二OOO年三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家庭袋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已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对居住的房屋迸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个人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镇江新区建委(建设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市家庭装饰协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管、市容、环互、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居住建筑物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镇江市建委委托的管理机构为镇江市抗震办公室)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变更设计的结构和抗震安全进行审查并核发《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前,应当到房屋所属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相应的管理。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可直接登记备案;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登记备案时须持有《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 
      第八条 未取得《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或者超越批准的《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果造成房屋损坏,后果自负,造成毗领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承担修复或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或者超越批准的《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审定范围进行拆、改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家居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实施。 
      第九条 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
      (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口窗的墙体,任意刨凿顶楹:
      (三)超厚度铺设地面石材,花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四)不按房屋原有结构平面设计,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五)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水、暖电、煤气等管道或其他固定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六)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凡涉及燃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应当通过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郡厂]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工种的技能等级证书,否则,不得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伴的单位,可向市建委申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一)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有资格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坟)、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且专业配套、具有固定的施工队伍。 
      县(市)区、镇江新区所属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核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升)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预决算、合理确定造价; 
      (七)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忙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及时向其所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六亲 家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格)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和检查,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格)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优胜劣汰,不断提高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素质。 
      第十七条 市家庭装饰协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除自行实施的家庭居室简易装饰装修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选择并委托持有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避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书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采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应当以《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为基础,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承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JGJ73-9《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消防等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和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因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当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三十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工程款结算必须凭市建管处开具的统一税票,并按规定纳税.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市家庭装饰协会投诉申请调解,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协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阮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建委负责触释。各县(市)、镇江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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