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哈建发[2000]20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哈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市辖十二县(市)质监站:
根据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哈尔滨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按各自的意愿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防止房屋结构的损坏,根据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应按国家《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1、0.3 住宅初装饰的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取消隔断,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必须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1、0.4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进行再装饰,应按建设部《建筑装饰管理规定》执行,不准破坏原住宅的结构体系和结构层。
1、0.5 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二、住宅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2、0.1 住宅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分项工程,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由住户根据需要进行二次装饰。
2、0.2 分户门内的楼地面均可做至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2、0.3 分户门内的墙面、顶棚只可完成抹灰。
2、0.4 分户门以内的居室内门扇可不安装。
2、0.5 分户门以内的卫生洁具、灯具可在设计指定范围内进行再安装。
2、0.6 分户门以内的非砌体内部隔断、壁柜、吊柜等,可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再安装。
三、住宅初装饰竣工条件
3、0.1
住宅初装饰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住宅外立面(包括各类阳台的外立面)、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应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具备使用条件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每套住宅必须设有防盗、防火功能的分户门。
3、0.2 凡涉及到二次装饰的初装饰项目,设计与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各部位标高和尺寸余量。
3、0.3
厨房、卫生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必须完成并进行通水、通电、通球、试压和照明线路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等;卫生间、厨房应经蓄水试验并符合要求,并有管道口防护措施,以防管道堵塞。
3、0.4 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并按国家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装订成册。
四、质量标准
4、0.1 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按照分项逐项进行验收,依据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4、0.2 观感质量评定中,对住宅工程初装饰项目的标高、坡高、平整度等抹灰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标准分不变,计算方法仍按原标准执行。
4、0.3 凡实行住宅初装饰的工程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中,仅评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厨房、卫生间实行初装饰除外)。
4、0.4 厨房、卫生间的墙面初装饰除表面要求麻面外,基层抹灰质量均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4、0.5
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质量,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防水层与墙体、地漏、管道、门口等处应结合严密,并按规定进行蓄水试验无渗漏。
4、0.6 墙面、地面初装饰的基层(找平层)抹灰质量,其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应条款执行。
4、0.7
暖卫、电气设备安装,管道和器具与墙面距离、地漏标高、箱盒出墙面尺寸等,均应符合预留面层再装饰的尺寸标准要求,防止地面倒坡、管道和器具盒吃墙、或箱盒与墙面结合不严密的缺陷。
4、0.8 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初装饰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附则
5、0.1 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因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价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在售房价格中扣除。
5、0.2 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并依据设计文件加强对住宅再装饰的管理。
5、0.3 违反规范和本细则中有关规定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违章情节对其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5、0.4 本细则由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5、0.5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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